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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关闭此窗口     加入时间:2009-03-07  点击数:2234
 

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补充意见》(虞政发[2008]5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行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指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后支付首期款项的时间),对个人购买市内普通商品住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留市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购买市内一般商品住房的,按地方留市部分的一半予以补贴。个人购买市区规划四环以内商品住房的,只能选择申请财政补贴或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两种政策补贴中的一种。(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按照虞财农[2008]59号文件执行)
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一般住房:指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住房,包括叠排、排屋、别墅。
二、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的标准
1、个人购买市内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50%(留市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个人购买市内一般商品住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25%(留市部分的一半)给予补贴;
三、补贴办法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户,应将签订的购房合同、身份
证、首付款收据(浙江省地税局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在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财政地税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2、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
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财政地税窗口申请办理财政补贴。
3、申请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的购房户,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上虞市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贴审批表;
(2)所购商品住房契证、房产证、土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银行按揭住房,其复印件须加盖银行公章证明;
(3)所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
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下列情况不予补贴:
(1)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2)不能完整提供申报资料的。
5、财政地税窗口或市便民中心财政征收窗口受理购房户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兑现财政补贴资金。
四、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时间截止2012年6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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